(2017)鲁15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保旺、谢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旺,谢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旺,男,汉族,1930年1月4日出生,茌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杰。被执行人:谢北平,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李保旺与谢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民终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后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终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