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大伟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大伟(别名:张伟),男,1991年4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案发前住天津市津南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大伟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富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大伟通过互联网QQ“电脑配件”群从昵称“永不言败”的黄某(另案处理)处,先后联系购买了面额共计44260元的假币,其中20元面额冠字号YT00026648、ZG00026626的假币共计1897张,10元面额冠字号EC33943074、AL49174639的假币共计632张。黄某先后将上述假币装入电脑主机机箱空壳内经快递邮寄给被告人张大伟。后被告人张大伟网购半成品包装盒,并在QQ上建立“昌爷器材”群寻找买家,采用快递邮寄方式出售上述假币。2016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大伟以“张某1”之名,通过快捷快递公司天津分中心津南网点,向北京、江西、广东、上海、安徽、山东、辽宁、河南、内蒙古等地邮寄出售的上述假币包裹十二件,快捷快递工作人员在对该十二件包裹进行检测时怀疑邮寄假币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对包裹进行提取并扣押,发现上述十二件包裹内纸币面额共计24680元。其中20元面额冠字号YT00026648、ZG00026626的纸币共计1211张,10元面额冠字号EC33943074、AL49174639的纸币共计46张。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张大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准备通过快递邮寄的纸币包裹九件(20元面额冠字号YT00026648、ZG00026626的纸币共计686张,10元面额冠字号EC33943074、AL49174639的纸币共计586张)以及网购的半成品纸盒108个、电脑主机机箱壳和胶粘带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鉴定,上述纸币(面值总计44260元)均系假币。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大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2、于某、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现场图片,快递单据复印件,货币真伪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大伟明知是假币而购买且为牟取非法利益予以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张大伟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大伟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大伟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大伟明知是假币而购买且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数额较大的假币,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大伟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大伟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承勋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人民陪审员 曾宪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家欢速 录 员 王艾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