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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济南索奥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嘉逸豪庭贸易有限公司、陈家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索奥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嘉逸豪庭贸易有限公司,陈家昌,刘永辉,XX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53号原告济南索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一栋2层楼房。法定代表人戴文添,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嘉逸豪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陈家昌,职务经理。被告陈家昌,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刘永辉,男,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被告XX,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索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嘉逸豪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陈家昌、被告刘永辉、被告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索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索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索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0元,减半收取5195元,保全费3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牧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