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继夏与包建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继夏,包建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1181号原告:程继夏,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包建委,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程继夏与被告包建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继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建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继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支付利息81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4000元,月利率2%。借款交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包建委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包建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发生后,被告包建委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程继夏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包建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建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继夏借款本金34000元,支付利息8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被告包建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