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德英与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建军,南京市江宁区淳化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孙国林,王德英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锐,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人民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霄飞,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铭鸿,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建军,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个体户,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祥国,男,汉族,1956年3月2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一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淳化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集镇。法定代表人:刘明顺,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孙国林,男,汉族,1960年4月30日生,教师,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一审第三人:王德英,女,汉族,1965年5月10日生,教师,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再审申请人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建军,一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淳化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孙国林、王德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4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曹美娟审判员 刘 莉审判员 宋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