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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跃进、罗翠英、石强、曹则理、石宸瑜、石宸罡与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北关社区迎祥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跃进,罗翠英,石强,曹则理,石宸瑜,石宸罡,大荔县城关镇北关社区迎祥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6号申请执行人:石跃进,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罗翠英,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石强,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则理,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石宸瑜,男,201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宸罡,男,201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石强,男,系石宸瑜、石宸罡的父亲。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镇北关社区迎祥组。负责人:董拴潮,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跃进、罗翠英、石强、曹则理、石宸瑜、石宸罡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北关社区迎祥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2016)陕052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29700元,案件受理费271元,迟延履行金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