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谭杰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谭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265号。法定代表人:朱淑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杰明,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开仁聚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213元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无法直接将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而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先后向金融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本院已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