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文军与XX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军,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军,男,生于1976年6月27日。被执行人XX刚,男,生于1968年5月2日。陈文军与XX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XX刚于2017年1月10日之前给付陈文军赔偿款人民币30000.00元。XX刚未按期履行,陈文军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XX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刚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刚下落不明,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陈文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XX刚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申请人执行人陈文军对本院调查的事实表示认可并签字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字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