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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代某、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代某,刑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485号原告:赵某。被告:代某。被告: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代某、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江于2017年4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并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代某、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00元,减半收取89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玉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