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代某、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代某,刑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485号原告:赵某。被告:代某。被告: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代某、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江于2017年4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并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代某、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00元,减半收取89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玉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