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涂勇诉被告刘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勇,刘茂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187号原告:涂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中江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豪,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中江分所律师。被告:刘茂龙,男。原告涂勇诉被告刘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勇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涂勇负担。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记书员秦洛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