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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7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081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西环路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1710268255F。法定代表人:王军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