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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武安市某某局与韩某某、杨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某某局,韩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武安市某某局(2015)武育征字13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经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行审2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人内履行,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武安市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武安市某某局(2015)武育征字13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