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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7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春平与被执行人徐伟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徐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724-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伟霞,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李春平与徐伟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9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伟霞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春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伟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伟霞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8DZ**、豫AD90**的汽车两辆,本院暂无法找到上述车辆,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上述车辆的具体位置,致使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评估、拍卖。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李春平尚未实现的债权(鉴定费3437.4元,案件受理费692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99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