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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2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施必福肥业有限公司、四川安岳龙腾柠檬专用肥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胡兵、宁梅、刘学、罗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省施必富肥业有限公司,四川安岳龙腾柠檬专用肥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胡兵,宁梅,刘学,罗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法定代表人,郑海。被执行人四川省施必富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安岳县石桥铺镇)。法定代表人,刘学。被执行人四川安岳龙腾柠檬专用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安岳县石桥铺镇)。法定代表人,王钊。被执行人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安岳县石桥铺镇)。法定代表人:胡兵,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兵,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宁梅,女,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刘学,男,生于1968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罗渝,女,生于1969年9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施必福肥业有限公司、四川安岳龙腾柠檬专用肥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胡兵、宁梅、刘学、罗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781号公证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施必福肥业有限公司、四川安岳龙腾柠檬专用肥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胡兵、宁梅、刘学、罗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施必福肥业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7925371.91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四川安岳龙腾柠檬专用肥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胡兵、宁梅、刘学、罗渝对被执行人四川施必福肥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四川施必福肥业有限公司、四川安岳龙腾柠檬专用肥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胡兵、宁梅、刘学、罗渝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6702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施必福肥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了全部借款,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川2021执272号执行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