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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邢沙子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沙子,北京东方银龄教育科技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邢沙子,男。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银龄教育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号*号楼*层*室。法定代理人王成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沙子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银龄教育科技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8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银龄教育科技中心应按照生效判决书的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邢沙子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银龄教育科技中心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银龄教育科技中心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银龄教育科技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银龄教育科技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