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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毛付会诉被告永善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付会,永善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625行初20号原告毛付会,女,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永善县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60151426427。住所地:永善县。法定代表人:纪苍雁,局长。永善县公安局出庭负责人彭忠俊,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学浪(特别授权),永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宋昭全(特别授权),永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付会诉被告永善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毛付会以“被告永善县公安局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付会负担。审 判 长  向荣春审 判 员  周升高人民陪审员  谭培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