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卢友和、鞠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辉,卢友和,鞠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371号原告:张建辉,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卢友和,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鞠香敏,女,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张建辉与被告卢友和、鞠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友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友和、鞠香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卢友和、鞠香敏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5日,卢友和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张建辉借款200000元;2012年2月20日借款200000元;2012年11月19日借款200000元。以上三次借款张建辉均通过银行转账向卢友和指定收款人章玉梅、杨德海的银行账户汇款,卢友和出具借条,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以上借款共计600000元,借款后,卢友和对上述借款600000元的利息付至2013年4月26日,本金及4月26日之后的利息分文未还,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因卢友和与鞠香敏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卢友和、鞠香敏婚姻存续期间,卢友和、鞠香敏应对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卢友和、鞠香敏未作答辩。张建辉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1.借条三张,证明卢友和于2011年11月25日、2012年2月20日、2012年11月19日分别向张建辉借款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的情况。2.银行转账凭证三份,证明张建辉通过银行转账向卢友和指定收款人章玉梅、杨德海的银行账户汇款的情况。3.结婚证,证明卢友和、鞠香敏于1986年1月2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卢友和、鞠香敏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如张建辉所述。另查明:卢友和、鞠香敏于1986年1月26日登记结婚,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卢友和向张建辉借款600000元,有卢友和出据给张建辉的借条等证据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卢友和应负返还之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2%,现张建辉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俩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涉借款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故上述借款应认定属于卢友和、鞠香敏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卢友和、鞠香敏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21651,44)?)、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友和、鞠香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建辉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30元,由卢友和、鞠香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友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珺琳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780,0)?)》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