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保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坤,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程海明,男,汉族,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坤与被申请人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1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2015)河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程海明xxx。2016年6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临民辖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我院管辖。2016年7月24日,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我院,2016年11月11日,张坤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对程海明xxx,本院以(2016)鲁1326民初371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封对被申请人程海明xxx。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冀 伟审 判 员 赵金华代理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