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青岛振华轮胎有限公司与朱西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振华轮胎有限公司,朱西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258号原告:青岛振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铁山工业园玉屏路98号。法定代表人:崔永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毛永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西光,男,出生日期,汉族,原住浙江省台州市建筑装饰城摩配110号台州市,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振华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西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496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孝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