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023首汽汽车租赁(昆山)有限责任公司与昆山市好易涂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汽汽车租赁(昆山)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市好易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23号原告:首汽汽车租赁(昆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长江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31426799。法定代表人:胡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好易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花园21号楼9室,组织机构代码08936863-6。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首汽汽车租赁(昆山)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8元,减半收取3564元,由原告首汽汽车租赁(昆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