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长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长涛,焦玉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6131570X。负责人:王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檬,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涛,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瑞亚装饰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焦玉洁,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长涛、原审被告焦玉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0元,减半收取570.0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禚慧聪审 判 员 苏坤明审 判 员 孙德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树学书 记 员 徐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