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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荣光建材有限公司,赵建生,彭小峰,黄如震,赵桂芳,周松,黄阿滨,林丽华,赵子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PIONEERZHENGT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97989。代表人:张晓琳(ZHANGXiaolin),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克,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2号,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2号鑫海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70530129-2。法定代表人:周松,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荣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后岗工业路路口(蕉城南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73952426-7。法定代表人:赵子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建生,男,汉族,1956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彭小峰,女,汉族,1958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如震,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赵桂芳,女,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周松,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62号鑫海大厦6楼,被执行人:黄阿滨,女,民族不详,1964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丽华,女,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赵子锦,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荣光建材有限公司、赵建生、彭小峰、黄如震、赵桂芳、周松、黄阿滨、林丽华、赵子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国斌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