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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明智、陈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智,陈敏,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3号申请执行人韩明智,男性,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陈敏,男性,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青龙路辰晖大厦1幢。本院在执行韩明智与陈敏、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陈敏、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陈敏、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