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凡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朱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凡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朱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凡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洪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振华。本院在执行安徽凡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朱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朱振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振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振华银行存款618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屹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