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连杰与周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杰,周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232号原告连杰,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周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连杰与被告周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在外打工,暂时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杰负担。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省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