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联苗、童德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联苗,童德新,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张联苗,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童德新,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徐敏,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诉讼费3383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4783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德新、徐敏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4783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凡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