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李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李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地址: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号。负责人:郭光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华忠,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忠利,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桂1323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10000元,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支付了执行费50元,全面履行了本院(2016)桂1323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廖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