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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海娥与赵海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娥,赵海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娥,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海旭,男,汉族。关于赵海娥与赵海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海旭应向赵海娥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借款200000元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借款150000元从2016年2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执行费2270元。但赵海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3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