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昆明尚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隆星安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尚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隆星安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956号申请人:昆明尚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XXXXXX-X。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千禧龙庭清馨轩5单元第6层602号。法定代表人:夏福。委托代理人:李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隆星安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XXXXXX-X。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37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亮。被执行人:陈国亮,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昆明尚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隆星安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隆星安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亮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管、车管、银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且申请人昆明尚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峰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