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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樊高臣与马保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高臣,马保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81号原告:樊高臣,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县。被告:马保生,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樊高臣与马保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樊高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高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樊高臣负担。审判员  韩振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