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樊高臣与马保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高臣,马保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781号原告:樊高臣,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县。被告:马保生,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县。樊高臣与马保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樊高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高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樊高臣负担。审判员 韩振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