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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与乡向荣,薛亚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乡向荣,薛亚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539号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住所地:四会市下茆镇新圩前进路11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68444007L。负责人:谢进军,职务: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柏林,男,系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乡向荣,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被告:薛亚容,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诉被告乡向荣、薛��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已于开庭审理前还清了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已经还清了所有欠款,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