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阮小敏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小敏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02刑初363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小敏,又名阮晓敏,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籍贯湖北省钟祥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任周口市川汇区陈州办事处民政所所长,无前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贪污、玩忽职守,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予逮捕,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7月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崔姝娉,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小敏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小敏及其辩护人崔姝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阮小敏身为川汇区陈州办事处民政所长,系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审核责任主体,在调查审核陈州办事处辖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动态管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致使其哥阮某在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领取低保救助资金27897元,并致使100名公职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在不符合国家低保救助条件的情况下领取国家低保救助资金729462.5元,享受国家低保救助人员16人死亡后仍领取国家低保救助资金68855元,给国家造成826214.5元的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小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阮小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称公诉机关所计算的损失数据有误,其中由于被告人积极的协助,在案发前挽回低保资金损失的四万多元;100名公职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中一部分人低保不是我经办的,非我在任期间领取的低保救助资金应当予以扣除;由于民政所就我一个人,工作太多,我也没有精力去调查所有事情,我只是遵循老的工作方法,要求社区随时把不符合低保人员名单核实清楚报上来,我再上报民政局低保中心,我平时只是按照领导安排和民政局的安排进行工作,而未注重对有关规定和文件的学习,不懂法、不学法,从而使自己触犯了法律,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阮小敏对发现辖区内的不符合低保待遇的人员已及时上报民政部门低保中心,没有或发现不了的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故该部分损失不能认定是被告人未履行职责;被告人阮小敏不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被告人阮小敏的工作在整个低保申请工作中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并不能起到关键作用,本案造成的后果与现行低保工作存在的政策不明、职责不清、权限受限等多方面原因有直接关系;被告人阮小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工作,疏于审查核实,未遵循相关文件的职责规定,造成工作中的过失行为,但这与多个相关部门在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疏漏有直接关系。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能够及时发现并如实陈述自己的工作失职行为,自愿认罪,且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对其作出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低保户的三证一书,证明申请低保户的流程及申请人的诚信原则;2、阮某的低保申请及肝硬化的诊断证明(侦查一卷150-156页),证明阮某申请低保是严格按程序进行核准的;3、侦查机关对证人苏某1、卞某、秦某、周某、魏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侦查二卷28-68页),证明低保申请是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办事处在对低保户动态管理中没有权力向有关部门调取信息,只能是社区主任发现、上报办事处、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核实信息。对比后,确定超出低保享有范围才分批逐次取消低保待遇;4领取款项退赔情况(侦查一卷156页),证明阮某及在职人员均已将不应享有的低保资金退赔;5、退休人员取消名单、川汇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出具的证明(侦查二卷150-156页),证明以低保户申请及承诺的家庭人口状况为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相关信息,结合房管、车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对信息,确认均已取消;6、荣誉证书五份,证明被告人阮小敏平时的工作态度及工作精神被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认可和表扬。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阮小敏身为川汇区陈州办事处民政所长,系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审核责任主体,在调查审核陈州办事处辖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动态管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致使其哥阮某在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领取低保救助资金27897元,并致使100名公职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在不符合国家低保救助条件的情况下领取国家低保救助资金729462.5元,享受国家低保救助人员16人死亡后仍领取国家低保救助资金68855元,给国家造成826214.5元的重大损失。另查明,2016年5月16日,经被告人阮小敏积极协助,其哥阮某将领取的低保救助资金退出,并由周口市川汇区纪律检查委员委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阮小敏的供述与辩解,并有证人卞某、苏某1、秦某、高某、周某、魏某、徐某、崔某、苏某2、马某1、马某2、刘某、阮某证言,书证被告人阮小敏主体资格证明、户籍证明、任职文件、阮小敏作为陈州办事处民政所所长负有的职责、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相关规定、陈州办事处民政所上墙文件照片、周口市川汇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周口市川汇区城市低保管理中心《城市低保办理流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周口市民政局、周口市财政局文件、低保中心提供的相关人员名单,证明在职或退休人员领取的低保金、缴纳养老金人员领取的低保及以死亡人员领取的低保金、周口市川汇区城市低保管理中心、周口市川汇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在职或退休且领取低保的人员名单、情况说明、周口市川汇区城市低保管理中心提供的缴纳养老金且领取低保人员名单、情况说明、周口市川汇区城市低保管理中心提供的死亡领取低保人员、情况说明、周口市殡仪馆证明、阮某申请低保档案、领取低保金的相关证据、阮某申报低保文件、阮某低保账户取款明细及川汇区低保中心出具的证明、阮某工资发放单及商水县财政局、商水县城关镇情况说明、秦某提供的阮小敏给其的阮某在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号为438697的诊断证明和川汇区纪委在周口市中心医院提取的住院号为438697的病例、川汇区纪检委罚没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小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因本案损失数据均系周口市川汇区城市低保管理中心依据查询档案和发放低保资金情况计算得出,而被告人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损失数据有误,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阮小敏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协助挽回部分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所受损失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本院结合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小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周勇审判员 刘红兵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