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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江县金银山游乐园有限公司诉中江县金银山金瑞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金银山游乐园有限公司,中江县金银山金瑞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097号原告:中江县金银山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回归路106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华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勇,德阳市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江县金银山金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回归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殷维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琳,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金银山游乐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金银山金瑞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江县金银山游乐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金银山游乐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金银山游乐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中江县金银山游乐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丙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