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沈静与唐明森、唐明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静,唐明森,唐明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766号原告:沈静,女,1989年3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唐明森,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唐明贵,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静诉被告唐明森、唐明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静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春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