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沈静与唐明森、唐明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静,唐明森,唐明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766号原告:沈静,女,1989年3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唐明森,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唐明贵,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静诉被告唐明森、唐明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静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春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