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静静与被告李军荣、胥晓燕、李佳旭、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静,李军荣,胥晓燕,李佳旭,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8民初1620号原告朱静静,女被告李军荣,男被告胥晓燕,女被告李佳旭,女被告关君,男原告朱静静与被告李军荣、胥晓燕、李佳旭、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静静,被告李军荣、胥晓燕、关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静静诉称,2017年2月18日,李栋(已故)通过冯国强联系向我借款50000.00元,由被告关君担保。借款时约定使用三至五个月,约定按利率一分五厘计息。李栋和关君在2017年2月18日为我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3月25日李栋因病死亡。被告李军荣系李栋父亲,胥晓燕系李栋妻子,李佳旭为李栋女儿,上述三人系李栋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被告关君为李栋借款担保,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至开庭日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2250.00元。原告以自己的陈述,提供借条原件和证人冯国强的出庭证言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李军荣辩称,我对李栋借款过程不清楚,我们没在一居生活,对欠条上书写的一分五的利率有怀疑。我们需要核对并等到李栋的补助事宜处理完再给原告欠款。被告胥晓燕、李佳旭辩称,我(胥晓燕)自与李栋结婚后就各自经济独立,李栋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我没听说李栋与别人倒卖化肥种子的事。李栋生前赌博、喝酒,我不知道这笔借款的来源。李佳旭一个月回一次家,孩子对此笔借款更不清楚。我还钱还给关君也不给原告。被告关君辩称,2017年2月16日早上,李栋给我打电话,让我找冯国强帮忙借50000.00元钱,当时李栋说押点化肥倒卖。我给冯国强打电话讲明此事。2月17日晚上,冯国强打电话说给李栋借到钱了,是借冯国强的妻妹朱静静的,让李栋和我去拿,让我担个保,当时讲借用几个月,利息1.5%。2月18日早上我和李栋拿的钱,李栋写的欠条,担保人签名和利率是我写的。当时还想通过冯国强说情降降利率,没有降。过几天李栋说把这笔钱打走了。李栋死亡时,原告和家人找我,我找胥晓燕,胥晓燕讲这笔钱错不了,等李栋的后事安排完就偿还。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李栋(已故)通过冯国强联系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由被告关君担保。借款时约定按利率月息1.5%计息。李栋和关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3月25日李栋因病死亡。被告李军荣系李栋父亲,胥晓燕系李栋妻子,李佳旭为李栋女儿,上述三人系李栋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被告关君为李栋借款担保。原告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至开庭日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22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诉辩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和证人冯国强的出庭证言所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李栋2017年2月18日在被告关君的担保下,借用原告朱静静借款50000.00元并约定按利率月息1.5%计息的事实存在。被告胥晓燕与李栋原系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关君为李栋借款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军荣、李佳旭系李栋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对李栋的生前债务应在继承遗产数额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担保人关君承担偿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胥晓燕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胥晓燕偿还原告朱静静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250.00元。被告关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军荣、李佳旭在继承李栋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关君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胥晓燕追偿。案件受理费1078.00元减半收取,计539.00元,由被告承担。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付崇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