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94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947号之五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所有的,张某名下尚未上牌登记并于2013年9月6日质押在原告赵品处的揽胜运动2993CC越野车,车架号:SALSN2F44DA810689,发动机号:0690139306DT。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某所有的,在张某名下尚未上牌登记的揽胜运动2993CC越野车,车架号:SALSN2F44DA810689,发动机号:0690139306D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