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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94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947号之五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所有的,张某名下尚未上牌登记并于2013年9月6日质押在原告赵品处的揽胜运动2993CC越野车,车架号:SALSN2F44DA810689,发动机号:0690139306DT。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某所有的,在张某名下尚未上牌登记的揽胜运动2993CC越野车,车架号:SALSN2F44DA810689,发动机号:0690139306D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