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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代振仓、王秀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代振仓,王秀芝,王江,徐广华,李海礁,孙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晶,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兆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代振仓,男。被执行人:王秀芝,女。被执行人:王江,男。被执行人:徐广华,女。被执行人:李海礁,男。被执行人:孙露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代振仓、王秀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22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