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长葛市天合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天合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084号原告:长葛市天合密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长葛市老城三里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耿建,女,1969年5月17日生,高中毕业。委托代理人:张永瑞,男,1959年11月29日生,大专毕业,住长葛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宜阳县锦屏镇黄龙庙村西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国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照际,男,系公司副总经理,代为承认、放弃,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长葛市天合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天合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天合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原告长葛市天合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