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志珍与高振志、齐丽娟、贾德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珍,高振志,齐丽娟,贾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高振志,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齐丽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贾德新,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郭志珍与高振志、齐丽娟、贾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振志、齐丽娟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7156.5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40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64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