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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志珍与高振志、齐丽娟、贾德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珍,高振志,齐丽娟,贾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高振志,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齐丽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贾德新,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郭志珍与高振志、齐丽娟、贾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振志、齐丽娟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7156.5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40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64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