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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徐晟成与王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晟志,王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徐晟志,男,199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金盾。被执行人王乐新,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鲫鱼桥仓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晟成与被执行人王乐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字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