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占实、张广振等与梁山润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实,张广振,梁山润通商贸有限公司,蔡怀香,吴春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53号原告:李占实,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原告:张广振,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梁山润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小路口镇张振公村。法定代表人:赵宪庆。被告:蔡怀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吴春国,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李占实、张广振诉被告梁山润通商贸���限公司、蔡怀香、吴春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实、张广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实、张广振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占实、张广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300元,共计2985元,由李占实、张广振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