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范小艳诉柳升田、柳计军相邻通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艳,柳升田,柳计军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499号原告:范小艳,女,生于1972年9月29日。被告:柳升田,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柳计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范小艳诉柳升田、柳计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范小艳于2017年4月24日以原告主体资格及所列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小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范小艳负担。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