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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范小艳诉柳升田、柳计军相邻通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艳,柳升田,柳计军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499号原告:范小艳,女,生于1972年9月29日。被告:柳升田,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柳计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范小艳诉柳升田、柳计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范小艳于2017年4月24日以原告主体资格及所列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小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范小艳负担。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