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王振江与被申请人王忠山、王风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山,王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60号申请保全人:王振江,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广川小区8号楼2单元301号。被申请人:王忠山,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腾庄村小于庄村。被申请人:王风才,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王振江与被申请人王忠山、王风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22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闫秀荣名下位于湖滨南路嘉瑞园小区1号楼8单元1层101号房产(房产证号:鲁德字第S590**号);位于湖滨南路以东东仓路以北的土地一宗(使用权证:德国用2010第1-000706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