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执异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田清瑞与沈阳市皇姑区凯业租赁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清瑞,沈阳市皇姑区凯业租赁站,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异71号申请执行人田清瑞委托代理人张旭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凯业租赁站经营者张莹。第三人张莹本院在执行田清瑞与沈阳市皇姑区凯业租赁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凯业租赁站不履行我院(2016)辽0105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沈阳市皇姑区凯业租赁站给付田清瑞货款及利息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田清瑞以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凯业租赁站没有全部给付执行款、张莹系沈阳市皇姑区凯业租赁站的经营者为由,申请追加张莹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沈阳市皇姑区凯业租赁站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张莹为该租赁站的经营者,故申请执行人田清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莹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张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16)辽0105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沈阳市皇姑区凯业租赁站给付田清瑞货款及利息的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风雷审判员  白 山审判员  计红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