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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行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凡評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凡評,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12行初136号原告徐凡評,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文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鲁存良,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小林,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徐凡評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2016年11月21日向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凡評诉称,2016年6月7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长沙市雷锋镇许龙路拆迁项目中怎样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同等权益、同等待遇、不歧视、不偏见的措施,实施方案的监管措施及负责人、工作联系电话。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至起诉时一直未回复。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对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答复。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7日,原告徐凡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长沙市雷锋镇许龙路拆迁项目中怎样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同等权益、同等待遇、不歧视、不偏见的措施,实施方案的监管措施及负责人、工作联系电话。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于次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12月5日,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徐凡評向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获取许龙路拆迁项目中怎样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同等权益、同等待遇、不歧视、不偏见的措施,实施方案的监管措施及负责人、工作联系电话。其申请的内容实质上并非获取政府信息,而是以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咨询,提出合法性质疑,故原告徐凡評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徐凡評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凡評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慧审 判 员  杨术检人民陪审员  XX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