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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武与王家玲、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王家玲,谢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510号原告:李武,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家玲,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谢某某,男,200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武与被告王家玲、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武负担。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