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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潘林夫与向元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林夫,向元波,重庆家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097号原告:潘林夫,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向元波,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重庆家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号附230号。法定代表人林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夫与被告向元波、第三人重庆家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林夫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元波及第三人重庆家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潘林夫在撤诉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张开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夫撤回对被告向元波及第三人重庆家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成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