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7刑初4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阳市,现住海阳市。2016年9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瑛琳、姜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7日21时,被告人徐某甲酒后到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西哲阳小区27号楼时某家中索要其当天让时某保管的钱款与时某发生争执,后时某女儿报警。海阳市公安局方圆派出所民警张某、杨某1等人到达现场处置警情,在劝说徐某甲离开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用拳头将民警张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6年9月7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21时,被告人徐某甲酒后到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西哲阳小区27号楼时某家中索要其当天让时某保管的钱款与时某发生争执,后时某女儿报警。海阳市公安局方圆派出所民警张某、杨某1等人到达现场处置警情,在劝说徐某甲离开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用拳头将民警张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6年9月7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民警)陈述,2016年9月7日21时1分,方圆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有人报警称在方圆街道西哲阳小区27号楼东单元601因债务纠纷有人在闹事。其和协警杨某2、姜某、杨某1到现场处警。经向报警人孙某了解,一名男子(指徐某甲)向孙某母亲时某讨债,在时某家中不走。到了时某家中后,发现徐某甲在内,他们表明警察身份后,劝徐某甲离开,徐某甲不走,其警告徐某甲再不离去就口头传唤到所接受调查。徐某甲要离开时,时某称其手机还在徐某甲兜里,其让徐某甲交出手机,徐某甲拒绝,并说谁要动就弄死谁,其劝徐某甲配合执法,但徐某甲情绪激动,突然用右拳打其左侧头部一拳,又拿起遥控器说:谁动他就弄死谁。时某上前夺下摇控器,徐某甲又抓起酒瓶要打他们,被时某夺下,徐某甲又要拿瓷盆,被时某推开,徐某甲情绪稳定后,他们将徐某甲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证人杨某1、姜某、杨某2(三人均系协警)证实,2016年9月7日21时许,方圆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有人报警称在方圆街道西哲阳小区27号楼东单元601因债务纠纷有人在她家闹事,三人跟随民警张某到现场处警。经现场询问报警人孙某,孙某说其母亲时某的朋友徐某甲喝多了酒,到其家中要钱赖着不走,并拿走其母亲手机。他们进孙某家中后,看到徐某甲在孙某家中,身上有酒味。经对徐某甲询问后,张某劝徐某甲离开,徐某甲不走,张某警告徐某甲如果不离开就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徐某甲听后想离开,时某说其手机还在徐某甲身上,张某要求徐某甲交出手机,徐某甲拒不配合,张某劝徐某甲配合执法,但徐某甲情绪激动,突然用右拳打了张某左侧太阳穴一拳,他们上前对徐某甲进行制止,徐某甲拿起遥控器说谁上前就弄死谁,时某夺下遥控器,徐某甲又从博古架上拿起酒瓶要打他们,也被时某夺下,徐某甲又想拿瓷盆,被时某推开,他们等徐某甲情绪稳定后,口头传唤徐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3)证人时某证实,她和徐某甲是朋友,2016年9月6日,徐某甲给其3万元和一张卡,她帮徐某甲办理理财产品。9月7日17时许,徐某甲让其把理财的钱退给他,其说第二天给徐某甲。当晚21时许,徐某甲敲她家门,她不开徐某甲就踢门,其开门让徐某甲进了家,徐某甲进家后把其放在沙发上的手机装进自己裤兜,她上前要手机被徐某甲推开,其见徐某甲赖着不走就让其女儿报警了。几分钟后,四个民警到其家中,在了解了情况后,一名民警让徐某甲离开,徐某甲不听,过了一会徐某甲拿起遥控器威胁民警说动他试试,其上前把遥控器夺下来,徐某甲又从装饰品橱柜上拿起个瓶子,被她制止,徐某甲又要拿其他摆件,被其阻止。民警反复劝告徐某甲离开,在徐某甲离开时,在其家门口把手机给了她,徐某甲被民警带走了。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徐某甲打没打民警没看到。(4)证人孙某证实,时某是其母亲,2016年9月7日21时左右,有人敲她家门并用脚踹门,来人说是徐某甲,是来要钱的,不给钱就不走。其母亲开门后,徐某甲进家坐在她家沙发上,并把其母亲的手机放进自己兜里,其母亲上前要手机被徐某甲推开,其看徐某甲喝酒了,就报警了。不一会,四名民警到了现场,了解情况后让徐某甲离开,徐某甲不走,在交涉过程中,徐某甲用拳头朝一名民警头部打了一拳,其他民警上前拉开,徐某甲又拿起茶几上的遥控器说谁上来就打死谁,其母亲上前夺下,徐某甲又从其家博古架上拿东西要打民警,被其母亲夺下,后徐某甲又想拿东西,被其母亲拦下,民警把徐某甲带走了。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甲供述,2016年9月7日20时30分许,他到方圆街道西哲阳小区27号楼1单元6楼东户时某家要钱,时某当晚拿不出钱来,因其喝了酒,就和时某吵吵几句,时某让其女儿报了警。21时许,四名民警去了,在了解情况后,一名民警让其滚出去,他一听火了,和这个民警争吵起来,他拿起遥控器指着警察,说谁敢动他就弄死你,并朝那个警察头部打了一拳,旁边有人拉他,他又拿起东西,时某上前夺下,后民警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4、视听资料公安民警处警时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情况,记录案发经过,刻录成光盘随案移交。5、鉴定意见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海)鉴(伤)字[2016]2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张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6、书证(1)海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于2016年9月7日被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出生于1965年10月9日。(3)被害人张某的病历已提取,证实其伤情。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