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牡丹与敖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牡丹,敖龙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765号原告韩牡丹,女,1967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敖龙飞,男,3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牡丹诉被告敖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牡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牡丹负担。审判员 张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守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