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建政、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政,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政。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政与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应付给张建政5,0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